
此次发布的诉讼案立足家庭暴力案件现状,重点展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和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考。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是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冲突,心理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法或犯罪行为。家庭内外的暴力行为都是非法的。添加“家庭”一词并不能免除它不受法律限制。同时,不仅是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穆女士虐待案中继续使用侮辱、贬低手段,以及卢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时以自残相威胁,都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范畴。
二是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综合判断、查明证据,注重让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任强奸和儿童性虐待案中,围绕受害人的陈述建立了一系列证据,排除了指控、诱导、诬告和捏造,同时确定了未成年人陈述的细节,这些细节在没有亲身经历的情况下是无法得知的。在张某强奸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被允许出庭并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准确了解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徐萌萌故意杀人案中,“这个案子为何不早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修订后,体现了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处境的人道主义考虑和专业判断。
三是注重对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受暴力影响的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诉潘抚养权纠纷案再次强调,纪律暴力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季某诉苏某抚养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识,造成心理创伤。我们认为这可能会造成心理创伤和模仿。他们支持改变拘留方式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播。徐诉郑离婚案肯定了家庭生活的价值,补偿了长期家庭义务受害者因受虐待而获得的职业发展机会,为免受暴力家庭侵害的女性提供了双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年龄”容忍的鲜明立场。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惩治施暴者、修复社会关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结合国家法律、自然原理办案过程中注重人文情怀,努力做到人们在所有法庭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目录
案例一:某某虐待案——不断采取侮辱、贬低等手段对家庭进行破坏和心理折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罪论处。
案例二:张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则需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情况,准确判断是否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愿,必要时还要征求专家意见。
案例三:故意谋杀徐某某——要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理解受害人迟迟不起诉案件的合理性,需要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
案例4:雷恩女士强奸和儿童性虐待案件:如果儿童受害者的陈述包含未经个人经验无法得知的细节,则应普遍接受并消除作证、诱导、诬告或捏造的可能性。
案例5:卢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的综合闭环协同干预机制
案例6:李诉潘抚养权纠纷案:直接看护者的暴力管教应视为家庭暴力
案例7:徐某诉郑某离婚案:判决维持家务劳动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保护暴力受害女性和家庭主妇的财产权。
案例8:季某诉您的监护权纠纷案——虐待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资格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一:某某虐待案——不断采取侮辱、贬低等手段对家庭进行破坏和心理折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罪论处。
【案件基本事实】
莫开始与陈(化名,f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同居于北京某学生公寓,牟某家、陈家。 2019年1月至2月,莫某和陈某前往广东省、山东省看望父母。
自 2019 年 1 月以来,莫开始关注陈过去的性经历。他多次向陈先生询问性经历的细节,与陈先生争吵,频繁、长时间地侮辱他,并使用极端语言,包括要求他通过堕胎等方法恢复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陈某与莫某争吵后割腕,后割伤自己。同年8月30日,陈某与莫某争吵后吞服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治疗措施后,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莫某家再次发生争执,被莫某辱骂。下午 3:17 左右当天,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酒店。下午5时40分左右,他在网上购买毒品后服药自杀。他被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考试成绩]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穆先生虐待女友,情节恶劣,致受害人死亡,穆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莫某、陈某的同居等行为构成了两人作为实体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在虐待指控的背景下,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被视为家庭关系。 Mu符合刑事虐待指控的要求。从侮辱的内容、频率、持续时间、持续时间和影响来看,莫某对陈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侮辱行为,且情节严重。随着陈的病情恶化饮食的精神状态,他持续的极端行为,以及他最终的自杀。莫某频繁、反复的辱骂行为发生在陈某身上。这是造成、强化并不断增加他自杀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陈先生自杀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态度,依法作出判决。总之,穆先生因残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典型含义】
1. “家庭成员”是指《刑法典》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与犯罪人共同生活、具有相对稳定的同居状况并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在婚前同居的男女之间的关系中,如果有同居的基本事实是,一方虐待另一方。可以说,考虑到社会内部、同事之间、邻居之间发生的虐待、殴打和骚扰,受害者可以避免,并向司法和警察机构寻求帮助。受害者往往以“家庭丑闻不能公开”为由保持沉默,导致身心进一步受到伤害,有的甚至自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中,莫某与陈某已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同居家庭”关系。就虐待指控而言,两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被认定为家庭关系,且穆先生符合虐待指控的刑事要求。
2. 持续通过侮辱、不尊重或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和酷刑的人,属于《刑法》第 260 条第 1 款定义的“虐待”范畴。最终代码。莫与陈同居期间,情感上的依赖不断加深,莫不断沉迷于陈过去的性经历,并对此感到不满,因为他认为陈欠他的。 2019年1月至9月,莫某长期、频繁、持续地批评、谩骂、侮辱陈某。语言恶劣,内容粗俗。由于日积月累的心理暴力,陈先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遭受极度的精神摧残和折磨,割腕、自残,最后吸毒自杀。穆先生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已达到严重程度。
3.如果心理虐待行为使受害人难以忍受并具有较高的自残或自杀风险,则必须确定虐待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陈正莫结成罗曼后随着与莫的关系不断抽搐,他对莫的情感依赖不断加深。莫某长期对其进行羞辱、虐待、精神折磨、压迫、不尊重,导致案发时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牟先生是造成陈先生精神极度脆弱的人,而作为与陈先生关系密切、有一定赡养义务的同住医生,在陈先生割腕自残、服药过量接受洗胃治疗、病情严重报告时,莫先生能够清楚地认识到陈先生已经生命垂危。他们本应及时关注陈先生的精神状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之前的风险,避免陈某再次陷入极端的境地。但孟先生完全不顾自己制造的危险局面,继续对C先生进行批评和侮辱。母鸡。最终,陈先生实在无法忍受,吸毒自杀。因此,莫先生的虐待行为与陈先生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二:张先生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情况,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7月,吴晓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城市,与母亲、继父张某等人生活在一起。吴晓某从母亲那里得知,并亲眼目睹了张某自杀身亡的经过,并对母亲实施家暴。
2022年10月5日晚,吴晓某母亲与张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再也不敢回来。在此期间,张先生告诉吴晓猛,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晚上10点左右,两人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吴小萌随后给母亲发微信求助,母亲报了警。张某逃跑失败,在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请未成年心理学专家对视频中受害人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关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她的意愿。法院批准了申请,并通知有经验的人员出庭质证。
[考试成绩]
有效判决法院认定,吴晓某明知张女士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多次对吴晓某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基于她对张先生的恐惧,她在性侵过程中缺乏反抗是合理的,也符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具的分析报告以及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清晰、逻辑性强,与案件其他证据不矛盾,可以作为证据。总之,张先生利用精神控制等手段,挫败了吴晓的反抗。与吴晓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典型含义】
1、在调查判断代际性行为及家庭成员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可以出于恐惧迫使对方屈服,而不用诉诸暴力行为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吴晓明知母亲因家庭原因遭受家庭暴力。她被继父张某抚养多年,因害怕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而张某已被判故意杀人罪。我处于一种脆弱的依赖和恐惧控制的双重关系中。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一定受到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他的缺乏抵抗不应简单地与自愿行动相混淆,而应根据整个事件的时代整体以及其他证据来判断。
2.如果案件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应当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了准确认定本案事实,需要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能够从生理心理学或性心理学等专业角度破译与案件相关的手机视频内容。在本案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是一名创伤治疗指导员,在性暴力儿童受害者的创伤治疗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出具专家分析报告并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先生表示,受害人的行为是按照被推定人的指示进行的。 (2)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决定了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是正常人的正常生理反应。上述意见将有效帮助法院了解行为的表象,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建立机制,确保证据、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的规则程序是公平的,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项目需要让其他专业人员参与,特别是医疗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因为他们可以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满足了上述要求,考虑到了家庭暴力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呈现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多学科支持,并利用专业经验来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现状。
案例三:故意谋杀徐某某——要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理解受害人迟迟不起诉案件的合理性,需要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
【案件基本事实】
徐某某与刘某某A(化名,女)是同居男友。一个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在刘某经营的保健所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期间,徐某威胁要杀死刘某,并用削皮刀刺伤刘某左胸,致刘某受一级轻伤。然后他试图刺伤自己。在场的刘某的妹妹刘某见状,立即抱住了徐某,并从徐某手中夺走了削皮刀。刘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两人分开。同年8月,徐某再次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院,如果在店里看到该男子,他就威胁要过日子。刘先生害怕了,向警方举报了徐先生之前被刺伤的事。事发后,徐先生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刘某的理解。
[考试成绩]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徐某某故意、非法夺取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徐萌萌系杀人未遂罪,已实施犯罪,但因非本人意愿原因未遂。徐某某在案发后如当庭认罪、接受处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刑。总之,徐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含义】
1.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准确认定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时是否具有主观杀人故意。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判断施暴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杀人,不仅要考虑施暴者的工具、手法、身体部位等,还要综合判断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包括施暴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d 受害者和父母的日常行为任务。从公式入手,综合判断。在典型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施暴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毁灭受害人,而是为了控制受害人。然而,如果施暴者认为他们将不再完全控制受害者,他们可能会选择杀死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给刘先生发送了几条危及生命的短信。案发时,他认为自己将彻底失去对刘A的控制,并有杀死刘A的动机,为了达到永久控制刘A的目的,他刺伤了刘A的要害。这与家庭暴力的控制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徐萌萌作案后当众自杀,也体现了她与刘萌萌同归于尽的愿望,进一步佐证了她的犯罪意图是杀人而非伤害。
2. 如果 v 的受害者暴力行为成为延迟指控施暴者的行为,但受害人陈述的可靠性不受影响。如果施暴者犯罪后认罪并道歉,受害人相信施暴者会改变,往往会出于考虑自己的感受而选择原谅。本案中,徐先生当众自杀,承认错误并道歉,因此刘佳先生当时就忍住了,没有报案。然而,这个举动并没有让徐萌萌停止施暴。随后他又骚扰刘萌萌并威胁他,刘佳决定向警方报案。刘某拖延投诉的行为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模式一致。法院在推迟起诉后采纳了刘A的陈述,推迟提起公诉并不影响对该陈述可靠性的判断。
3、在国际条约标准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不带歧视。女性暴力受害者未能及时向当局举报暴力行为是很常见的。受害者拖延举报有正当理由,检察官必须做好反驳或传唤专家证人解释这一行为的准备。”本案的做法符合上述国际条约的要求。
案例4:雷恩女士强奸与儿童性虐待案件:如果儿童受害人的陈述包含没有亲身经历就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消除了作证、诱导、诬告或捏造的可能性,则应普遍接受。
【案件基本事实】
大约自2021年起,任先生一直居住在g 王小萌(化名,女,2012年出生),王小萌(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 2024年5月,王小萌告诉姨妈,任某对她进行了性侵、强奸,王小萌的舅舅和姨妈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萌两次接受调查机关讯问,并就性侵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进行了陈述。 2024年7月2日,王小木先生的母亲王小木先生与王小木先生谈话后,王小木先生第三次接受调查机构询问,并否认任先生对他进行性侵犯,并称自己之前撒过谎,因为他想让任先生远离他的母亲。任某一直否认对自己进行了攻击并强奸了王潇。王小猛的叔叔、阿姨、奶奶等目击者作证称,王小猛曾称任某对他进行了性侵、强奸。任正非和王小萌的手机手机和聊天记录中包含明显异常内容和私人照片。
经调查发现,王小萌之所以第三次撤销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萌为了继续维持和重组家庭,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当干涉。 [考试成绩]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王小木先生在第一、第二次陈述中对任先生被强奸、性虐待的描述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表明非亲身经历不可能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为证据和教唆可以证明,因为细节很详细。经调查发现,王小萌之所以第三次撤销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萌出于维护和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当干涉。因此对此,王小萌的前两个陈述被接受,但第三个陈述不被接受。任某明知王小萌是未满14周岁的女童,多次对她实施强奸、性虐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性虐待儿童罪。如果一个人犯有一项以上的罪行,他或她将因两项罪行而受到惩罚。任某与王晓某及其母亲一起生活多年。他与王小萌是同居关系,实际上有责任照顾他。他必须被视为具有特殊责任的人。他多次强奸王小萌,但这是一起严重的奸淫女孩事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多次性侵王小萌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总之,任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因性侵儿童罪被判处六年徒刑,并决定服刑15年。交给陶氏之后在判决中,二审法院对受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居家教育指导,防止再次出现监护疏忽的情况。
【典型含义】
1.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如果包含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一般应予接受,并消除指控、诱导、诬告或捏造的可能性。首先,应优先核实受害人的陈述是否是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王小萌的前两次陈述清晰、稳定地描述了犯罪人的犯罪时间、地点、过程和细节,并使用了与其年龄和认知特征相符的独特语言。内容具有“不亲身经历才明白”的特点,杜绝了指控、利诱、诬告、捏造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二、当受害人的陈述被重复时ted,有必要重点关注报表发生变化的原因。在这起案件中,王小武的母亲出于个人原因介入,比如维持与任某的关系,调查结果导致王小武的声明被撤销。经核实,任先生、王先生与被害人叔叔一家之间不存在矛盾,且王小猛先生的叔叔、阿姨正是王小猛先生。因此,可以排除教唆他人落入此境的可能性。
2、注意考虑被害人的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任先生与王晓某之间的谈话记录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父女关系,其中包括私人照片以及王晓某叔叔、阿姨的证词,这些都可以相互印证王晓某所称的强奸和非礼的计划。本案事实根据受害人陈述确定t,但这个案例并不是孤立确定的。相反,卷宗中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陈述中的关键证据进行系统审查的。
三、从国际标准来看,本判决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该案的取证过程充分考虑了性别,并将受害人置于中心。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征以及案内其他证据,优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判断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案例5:卢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方位闭环协作支持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的干预机制
【案件基本事实】
卢某(女)与邓某(男)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邓晓。两人经常因为家里的小事发生冲突,关系紧张。 2024年10月,两党发生争执后,邓小平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刺伤了自己。卢先生试图阻止邓先生受伤,但被推倒在地并受伤。卢女士向警方求助,当地派出所协助她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核,认定卢先生遭受家庭暴力,并在20分钟内对邓先生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从事家庭暴力。对卢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并在网上通报了双方。
【裁判成绩与做法】
法院的有效判决是,邓小平不应殴打、残害卢先生。虽然他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持刀自残的行为让卢先生感到紧张和恐惧,在家庭暴力的背景下,认定其构成心理暴力。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小平,告知邓小平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派出所和邓小平社区发出执法协助通知书,要求他们特别关注邓小平的行为。在联合工作机制下,公安部门对邓小平进行定期监控。社区制定法律备忘录,讨论警告邓小平,敦促要求邓小平遵守保护令。妇联对卢女士和邓女士进行了进一步的心理检查和辅导。由于事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学校董事会发出了出勤函,通知邓潇学校重点关注邓潇的心理健康和学业进展。随后,法院会同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教育部门等,按照惯常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该事件进行了彻底调查和裁定。经调查、审理,认定卢先生仍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基层组织加大了对邓先生的定期走访力度。随后的访问显示,即使在保护令生效期间,邓小平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噢。根据Riku的请求,民政局为Riku父子提供了庇护。接到法院的建议后,邓小平宣布接受处罚,并同意与卢先生调解离婚。
【典型含义】
1. 自残威胁相当于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和核心是控制,它不仅包括殴打、束缚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谩骂、威胁等心理暴力。虽然施暴者并没有通过暗示自残或自残的行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它是一种使受害人担心自己会受到暴力侵害并最终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的暴力行为,例如使受害人屈服并维持亲密关系。在这起案件中,邓小平通过自残造成恐惧,让卢女士紧张、害怕并且不敢反抗,对卢女士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这符合心理暴力的特征。
2.M综合联动闭环干预机制,支持暴力反家庭社会治理。该案例是成功运用综合闭环联动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典范。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受理、审核、下达、送达、执行情况反馈,快速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在法庭发布个人声明之前保护令下,各机构、公共安全机构和医院准备检测,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会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公安部门动态监测事件,社区建立事件信息备忘录并进行走访和安排。妇联提供心理咨询和跟踪观察,民政局提供临时庇护,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从预防、制止到救助的全面保护体系。
3、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建议书要求“对暴力行为应保持适当警惕”。单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障令的“护身符”和“隔离墙”作用,实现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满足国际条约要求。
案例六:李诉潘抚养权纠纷案:直接看护人暴力管教应视为家庭暴力
【案件基本事实】
李(女)和潘(男)原本是一对已婚夫妇。离婚后,女儿潘晓(2013年出生)与潘一起生活。潘经常责骂女儿,甚至体罚她。 2023年3月,潘某用运动鞋打女儿嘴,导致女儿脸部流血。李陪着儿子报了警。 2024年9月,潘据称用皮带打女孩的臀部和大腿。李回来照顾女儿并报了警,但警察检查了她女儿的伤势。贝塔。经诊断,庞某左大腿、左大腿、臀部有多处瘀伤。接受警方询问时,潘晓某表示,父亲潘某曾对她施暴,她想和母亲住在一起。很快,李意识到女儿情绪低落,晚上睡眠困难,就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经到区、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潘晓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潘说,他有酗酒的习惯,除了两次报警外,经常体罚女儿。 2024年11月,李女士代表潘晓某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定潘先生殴打潘晓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并判决潘先生禁止对潘晓实施家庭暴力。n 晓依法。潘晓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 2024年9月,他因精神问题无法上学,随后休学。目前他正在服用药物并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潘晓的监护权,称潘晓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精神抑郁。潘声称,打骂女儿是正常管教,不是家庭暴力,女儿的抑郁症与她无关。庭审期间,法院委托家庭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潘晓进行调查。一家公司提供社会关怀和心理治疗。
[考试成绩]
法院有效判决认定,潘先生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对潘晓先生进行殴打、责骂,造成潘晓先生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处于恐惧和焦虑的状态。他被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他的行为本质超出了孩子正常父母管教的限度。这显然是不恰当地行使监护职能,被视为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禁止。同时,作为与女儿共同生活多年的当事人,潘先生不仅没有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也没有正视女儿的精神疾病,在女儿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后也没有积极进行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附带损害。总结虽然潘晓先生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潘晓先生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潘晓某被判与喜同住。依法追究其母亲李某的刑事责任。
【典型含义】
1.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的名义对孩子施加暴力。暴力管教是违法的、有害的,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频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谩骂、殴打,超出了家长对子女正常教育的合理限度,大大背离了家庭教育的初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文禁止的。
2. 如果照顾者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则应将其视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不仅对亲子关系造成严重损害,还会造成身心双重伤害,如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焦虑等。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会增加儿童学习暴力行为模式并成年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与使用暴力管教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对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这符合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定情形,必须及时变更监护关系。
3.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暴力事件直接照顾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被视为家庭暴力,并被负面评价为确定监护关系时的不利因素。作出本裁定是为了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监护关系,以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案例7:徐某诉离婚案郑某判决支持家庭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保护暴力受害妇女和家庭主妇的财产权。
【案件基本事实】
徐女士(女)与郑先生(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四个孩子(指控时均已成年)。结婚后,徐女士在家做家庭主妇,养家糊口,抚养孩子。婚后,郑某多次虐待、殴打徐某。 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徐某并将其从四楼拖下从他家到三楼。当地一名保安随后赶到逮捕了他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徐先生头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 2022年5月,徐先生向郑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平分婚姻财产,并要求郑先生赔偿家务费和损害赔偿。钟某不接受离婚,也不承认有家庭暴力。
[考试成绩]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根据体检证明、受伤照片以及公安机关讯问保安的笔录,足以证明郑女士对徐先生实施了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为了支持徐先生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徐先生提出的要求是,一人分得目前居住的大房子、两间商铺和一折优惠。172万元,郑先生将获得一套小房子、五间商铺和一笔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某向徐某支付家务费10万元,离婚赔偿金5万元。
【典型含义】
1.妥善分割夫妻财产,保护离婚后因骚扰而遭受暴力的妇女。钟先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处住宅和七处企业。徐先生坚持要求夫妻俩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平分,还要求将他们现在居住的大房子和相邻的两家商铺平分。其他房产均归郑某所有,郑某必须补偿折扣金额。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重点探讨如何通过解除家庭暴力案件实现对暴力妇女的长期保护。分配对财产的合理占有。徐先生提出的两家店不仅有稳定的租赁合同,即使在离婚后也能保证持续的租金收入,而且考虑到两家店自然有一条人行道相隔,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购物区,这不仅可以让徐先生在离婚后更容易经营自己的生意,也可以防止郑先生今后受到邻近商店的骚扰和暴力威胁。综合上述考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的思路是,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注重对女性受害人当前权益的保护,更要注重对她们未来生活平安的积极考虑,体现了司法机构充分运用人道主义和司法智慧。
2.认识家政工作的价值,支持家政工作的补偿IC工作和离婚赔偿,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保护。婚后,徐女士按照双方的角色分工,全职承担起抚养四个孩子、操持家务、维持家庭经营的责任。这对于让丈夫放心外出创业、为家庭创富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本案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得到了充分认可,她对整个家庭财产的分割和赔偿的要求也得到了确认。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和受害人情感健康的负面评价,判决徐女士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3. 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法庭慎重考虑到案件事实以及该妇女作为家庭主妇的背景,全力支持丈夫外出工作,并主张:处于不平等权力和财富地位的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得到司法层面的承认。
案例8:季某诉苏某抚养权纠纷案:施虐方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人
【案件基本事实】
姬(男)与苏(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女儿姬晓。纪某曾在与苏某发生争执时持刀威胁,并施暴,甚至殴打苏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软组织损伤致死。两人同居期间,纪先生多次对苏女士进行口头威胁。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苏女士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妇联寻求帮助,并投诉以及季女士的暴力行为。他们报告了身体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对纪某发出家庭暴力警告。 2023年4月,双方同意离婚,由丈夫独自抚养女儿至4岁,然后协商监护权。同年6月,苏女士将纪晓某女士交给纪女士保管。六个月后,苏去看望他时,发现纪和照顾他的亲戚都没有能力抚养他。纪晓不能陪伴、照顾,便将纪晓收养。 2024年8月,律师向法院请求颁布禁令,禁止先生。苏将侵犯他对志潇的监护权。苏女士帮助季女士看望女儿,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儿的监护权。他们声称,由于家庭暴力,他们不得不将女儿交给季某抚养,以便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l证据、录音、刑罚等证据证明,季某在同居婚姻期间曾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且季某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文件、妇联的医疗证明和就业记录,确认季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考试成绩]
本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第十二条(二)的规定,适用于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拐卖、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命令或暂停个人权利。权利。如果有违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因另一方实施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隐匿行为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处理,包括取消监护资格、中止探视、变更监护关系等。本案的问题是苏是否应该直接抚养季和苏的女儿季晓。根据诉讼证据认定的事实,苏先生尽管违反了子女抚养协议,但在法院下达禁令后也没有继续抗拒,保证了其探视权的实现。调查结果显示,先生。结婚期间,纪某多次对苏女士使用威胁性言语,并在苏女士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她抚养孩子。考虑到孩子们,特别是季晓的年龄、性别、精神依赖和生活状况,法院判决季晓由苏女士抚养,因为家庭暴力对孩子有负面影响。
【典型含义】
1.施虐者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当家庭成员经历或未成年子女目睹时,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本案中,记录的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尤其是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其危害更为明显。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侵害针对人格权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犯,法院在解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时应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审理家庭纠纷时给予负面评价。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纪晓的抚养权变更为苏女士。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发布侵犯人身权禁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迅速制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回归正常的生活环境,但这不应该用来普遍判定养育的弊端。尤其是当行为人侵犯了受害人或儿童的权利时,受害人将儿童带离原来的住所具有一定的自救意义。司法解释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上的保障措施,也为防止权利滥用、扩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权利产生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玩忽职守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被视为法律责任方,包括任何损害监护裁决的行为。
3、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建议框架》规定,“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监护权和探视权”在确定权利时必须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球共识。这一判决进一步体现了修改监护关系、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防止代际拐卖的司法理念。该法对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强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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